{{ $t('FEZ002') }} 獎助學金|
| 法規名稱: | 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|
|---|---|
| 公發布日: |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|
| 修正日期: |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|
| 發文字號: | 屏府行法字第10601258601號 令 |
| 法規體系: | 教育處 |
|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學生,指設籍本縣且就讀各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及本縣縣立高級中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之學生。 第三條 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得邀請學者專家、協會代 表及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。 第四條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,得申請獎學金: ㄧ、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,且品行優良 經教師推薦。 (二)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 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。 二、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 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。 (二)獨立研究成果優異,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。 獎學金國小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、國中每名新臺幣七千 元、縣立高中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ㄧ,並經學校推薦者,得 申請補助金: ㄧ、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,未滿八十分 ,且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。 (二)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縣級以上競 賽或展覽,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。 (三)其他具體特殊表現,足堪表率。 二、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 縣級以上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 之獎項。 補助金每名學生新臺幣二千元。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推薦補助金名額如下,同一學 校之不同教育階段,其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補助金名額,應 分別計算: 一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:其身心障礙學生總 人數為五人以下者,補助一名;六人至二十人者,補助 二名;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,補助三名;四十一人至六 十人者,補助四名;六十一人以上者,補助五名。 二、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:比照前款標準辦理。 第一項學生人數,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。各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推薦獎助人 選;無符合條件人選者,得不推薦。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對象以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補助金, 且申請獲准前尚未領取任何政府機關獎補助金、教育補助費 及未享有公費者為限。 如有重複領取應返還本獎補助金。 獎補助金審核以獎學金為優先,已領有獎學金者不得 再領取補助金。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 月內由學校推薦經校內初審後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 向本府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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